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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篇文章梳理自5月1日起施行的税收新政!
发表时间:2019-05-04 00:00:00   浏览次数:  作者:超级管理员

 

(一)调整受理开具机关。申请人应向主管其所得税的县税务局(以下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中国居民企业的境内、境外分支机构应由其中国总机构向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合伙企业应当以其中国居民合伙人作为申请人,向中国居民合伙人主管税务机关申请。

 

(二)调整精简资料提交。

 

申请人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以下资料:

 

1.《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申请表;

 

2.与拟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收入有关的合同、协议、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相关支付凭证等证明资料;

 

3.申请人为个人且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提供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证明材料,包括申请人身份信息、住所情况说明等资料;

 

4.申请人为个人且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提供在中国境内实际居住时间的证明材料,包括出入境信息等资料;

 

5.境内、境外分支机构通过其总机构提出申请时,还需提供总分机构的登记注册情况;

 

6.合伙企业的中国居民合伙人作为申请人提出申请时,还需提供合伙企业登记注册情况。

 

上述填报或提供的资料应提交中文文本,相关资料原件为外文文本的,应当同时提供中文译本。申请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上述资料的复印件时,应在复印件上加盖申请人印章或签字,主管税务机关核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提醒:对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样式、《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申请表同步调整,样式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调整<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7号)附件。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调整<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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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税答疑新媒体智库、税务大讲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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