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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鹿城区民营经济发展联合会简介及章程
发表时间:2019-10-10 11:18:00   浏览次数:  作者:超级管理员

 

温州市鹿城区民营经济发展联合会

简  介

 

温州市鹿城区民营经济发展联合会(简称鹿城区民联会)是由鹿城区民营企业经营者、个体劳动者自愿联合组成的社会团体。1984年7月20日,温州市城区个体劳动者协会成立,同年12月更名为鹿城区个体劳动者协会。1993年1月,鹿城区私营企业协会成立。2001年3月,两协会合并,合称鹿城区个体劳动者与私营企业协会。2009年1月,更名为鹿城区民营企业个体劳动者协会(简称民个协)。2013年4月,更名为“鹿城区民营经济发展联合会”。

本会“加强交流、指导服务、诚信合作,促进发展”和“客观、公正、自愿、自立、自治”原则,加强工作机构自身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业务建设和作风建设,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政策和业务水平,更新理念,务实创新,为引导、推进民营企业经济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

一、协会机构

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理事会设立秘书处,为协会的日常办事机构,内设办公室、事业发展部、非公党建部。

1986年鹿城区个体劳动者协会党支部成立,1999年12月8日,中共鹿城区个私协总支部委员会成立,2009年更名为中共温州市鹿城区民营企业个体劳动者总支部委员会,2018年11月7日改设为中共温州市鹿城区民营经济发展联合会委员会。到目前为止,鹿城区民联会党委系统共有党支部16个,党员115名。协会还成立了区民联会团委和妇委会。

二、业务范围

1、联系民营经济经营者,宣传党和政府的政策法规,反映经营者的呼声和诉求。

2、举办民营经济高峰会议和论坛,组织各种高质量、个性化的培训活动,帮助会员提高战略决策水平和市场开拓能力,提高现代化经营管理水平和自主创新能力。

3、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向有关部门反映民营经济合法权益被侵犯的情况,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推动会员增强社会责任意识,加强会员的诚信建设。

4、向会员提供投融资、技术创新、品牌建设、内外贸易等方面的政策法规信息,搭建民营经济与政府部门的联系桥梁。

5、通过具体项目牵线搭桥,促进会员之间、会员与地方政府之间的经贸、技术和投资等方面的合作。联系行政区域内外市场主体,开展技术交流与经济贸易合作活动。

6、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向政府有关部门和相关社会团体推介优秀民营企业和优秀民营企业家。

7、办好会网站+公众号,交流会员发展信息,介绍最新经济动态、科技动态和市场信息等。

三、服务团队

协会成立了服务中心,为会员提供服务,为经济发展服务。

(一)品牌指导站。建立行业的注册商标数据库,收集“四名商标”的数据。帮助会员注册商标,协助知名、著名、驰名商标的申报,提供品牌创建服务。

(二)工商事务服务。协会为会员提供全程免费代办市场监督管理所事务,帮助服务对象解决实际困难。

(三)企业事务服务。协会联合会计、律师、电子商务、商务策划等事务所、教育培训机构,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相应的免费或优惠服务。

(四)温商信用联盟。协会与银行合作,发行“温商信用联盟卡”,为会员提供“可授信、可贷款、可消费”一条龙服务。持卡会员授信、贷款可享受优惠;在签约的消费网点消费,可享受优惠折扣。消费网点行业包括:餐饮、娱乐、住宿、汽车维修等服务业和家电、皮鞋、服装、水产等商业。

(五)党员义工队。深入推进非公党建工作,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开展各种类型的义工活动为会员和社会服务。

 

 

 

 

 

 

 

 

 

 

 

 

温州市鹿城区民营经济发展联合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全称:温州市鹿城区民营经济发展联合会,简称:鹿城民联会;地址: 温州市翠微大道康城四组团商业楼1幢2楼。

第二条  本会是在中共鹿城区委、区人民政府领导下,由鹿城区民营企业和个体劳动者自愿联合组成,经政府批准登记非营利性的地方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以“加强交流、指导服务、诚信合作,促进发展”和“客观、公正、自愿、自立、自治”原则,更新理念,务实创新,加强工作机构自身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业务建设和作风建设,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政策和业务水平,团结、教育、引导全区民营企业、个体劳动者守法经营、诚实守信,为会员提供服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为引导、推进民营经济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推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文化文明、生态文明建设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温州市工商局鹿城分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发挥党和政府联系广大民营企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履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发展”的职责,独立开展工作。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联系民营经济经营者,宣传党和政府的政策法规,反映经营者的呼声和诉求。

(二)举办民营经济高峰会议和论坛,组织各种高质量、个性化的培训活动,帮助会员提高战略决策水平和市场开拓能力,提高现代化经营管理水平和自主创新能力。

(三)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向有关部门反映民营经济合法权益被侵犯的情况,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推动会员增强社会责任意识,加强会员的诚信建设。

(四)向会员提供投融资、技术创新、品牌建设、内外贸易等方面的政策法规信息,搭建民营经济与政府部门的联系桥梁。

(五)通过具体项目牵线搭桥,促进会员之间、会员与地方政府之间的经贸、技术和投资等方面的合作。联系行政区域内外市场主体,开展技术交流与经济贸易合作活动。

(六)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向政府有关部门和相关社会团体推介优秀民营企业和优秀民营企业家。

(七)交流协会和会员发展信息,介绍最新经济动态、科技动态和市场信息等。

(八)按照章程规定,拓展符合时代精神的新业务。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  会员的种类: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七条  经依法注册登记的个体工商户、民营企业等市场主体和个人,可以自愿申请为本会会员。从事民营经济发展研究,热心协会工作,拥护本团体章程,有加入本会意愿的其他人员,可以申请为本会会员。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分会审核;

(三)核发会员证。

(四)各分会审批入会申请后,报秘书处归档。

秘书处可以根据第八条规定,吸纳有意愿入会的会员。

第九条  每个会员权利平等,受章程保护,任何一级组织或个人均无权剥夺会员的权利。会员享有以下的权利:

(一)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表决权可以弃权;

(二)有权咨询、批评、建议,提出罢免动议,发起否决动议;

(三)对协会工作或工作人员批评、建议和监督;

(四)要求本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和利益,提供合理的帮助;

(五)向本会反映生产经营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提出意见和要求;

(六)有权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享受协会提供的有关技术、经济信息资料等各项服务;

(七)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决定退会;

(八)章程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拥护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守法经营、依法纳税缴费。

(二)信守职业道德,遵守社会公德,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关心和支持社会公益事业。

(三)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维护本会合法权益。支持并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接受本会委托的工作。向本会提供真实情况和资料,按章交纳会费。

(四)按平等互利的原则,积极向其他会员介绍自己的经验并提供帮助。动员新会员入会,助推协会健康发展。

(五)向本会提出合理意见、建议,改进业务范围。

(六)履行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自愿退会的会员应当向分会或秘书处提出书面申请,并交回会员证。经秘书处核准后,可以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出现下列情况,视为自动退会:

(一)不履行会员义务,擅自脱离本会,超过1年。

(二)连续2次无故不参加活动。

第十三条  会员若有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损害本协会形象,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四条  为促进我区民营经济发展,本会可以聘请热心本会事业的有关组织、各界人士担任名誉会长、顾问、政策事务导师、名誉会员。

第十五条  本会可以采用会员积分制等形式,对会员的资质进行分类管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六条  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一)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二)会员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接受上级组织的指导。

(三)凡属本会的重大事宜,均应经过会员代表大会或有相应职权的会议民主讨论做出决定。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5年召开一次,由上届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会长会议召集。因特殊情况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均由会员民主协商选举产生。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订和修改章程;

(二)讨论并决定本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审议工作报告和财务收支报告;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等职务人选;

(五)决定协会终止事宜。

(六)讨论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1/2以上到会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会长或会长指定人员主持召集。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职责: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二)规划本会工作策略,制定内部管理制度,部署工作任务;

(三)决定设立、兼并和撤销分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四选举、罢免正副会长、秘书长;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确定和调整协会内部职务设置和分工;

(六)建议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筹备会员代表大会;

(七)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八)聘请、变更和撤销名誉会长、顾问、政策事务导师、名誉会员;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四条第一、二、三、五、六、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或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2/3以上到会理事或常务理事同意方能有效。

第三节  会长会议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立会长会议、执行会长会议,调研、讨论、决策协会疑难工作和重要事项。

会长会议由正副会长、正副秘书长组成,由会长或会长指定的人员主持召集。执行会长会议由会长、执行会长、秘书长组成,由会长或会长指定的人员主持召集。

第二十七条  会长会议、执行会长会议职责: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决议;

(二)调研讨论本会工作策略、内部管理制度、机构设置方案;

(三)研究协会工作中遇到的新问题、疑难问题;

(四)调整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理事分工;

(五)建议召开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

(六)审议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八条  会长会议、执行会长会议须有2/3以上相对应的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2/3以上到会人员同意方能生效。

第四节  秘书处

第二十九条  本会设立秘书处,在会长的领导下负责日常事务处理。秘书处下设办公室、事业发展部、非公党建部等办事机构,分工负责本会日常事务。

秘书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在秘书长主持下开展日常工作。秘书长为专职。

第三十条  秘书处职责:

(一)贯彻执行会长命令,处理各类具体事务,筹备各类会议;

(二)发挥参谋作用,提出工作建议和预案;

(三)开展调研分析,完善和拓展本会业务范围;

(四)接收会员提议,呈报相应职能会议审议;

(五)起草各类文书,汇总本会工作资料;

(六)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节  职务设置

第三十一条  本会设会长1名,执行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若干名,由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任期期间,需要增补、撤换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增补或撤换执行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的总名额不得超过原有职数的1/5。

第三十二条  秘书处设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若干名。秘书处下属各部门可设正副主任。

正副秘书长、各部门正副主任由会长提名,经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表决通过。任期期间,需要增补、撤换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三条  正副会长、正副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任期5年,可以连任2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

第三十四条  正副会长、正副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未受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具备领导能力,能够带领本协会开展工作;

(三)组织协调能力强,能够胜任职务岗位,在本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第三十五条  理事任职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热心协会事业,身体健康,积极为协会工作贡献力量。

(三)组织协调能力较强,能够带领周边会员共同参与协会工作。

(四)经营规模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

第三十六条  正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常务理事会、理事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七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执行会长、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八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长会议、执行会长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等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向执行会长或其他人员授权;

(五)提名正副秘书长、秘书处下属机构的负责人;

(六)其他应当由会长行使的职权。

第三十九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下属机构负责人人选;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章程规定的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条  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通过,本会可以成为其他有关群众组织团体会员。

 

第六章  经费来源、使用原则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员交纳的会费。收费依据:民政部、财政部颁发的民发[2003]95号文件。收费标准:按常务理事会审议的标准执行。

(二社会各界和有关团体或个人的捐赠资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二条  本会按国家规定收取的会费,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会的资产。

第四十三条  本会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善。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一律接受审计机关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定期向理事会或代表大会报告财务收支情况。本会专职人员的工资、奖金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七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四十六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七条  章程修改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登记机关备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八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中所称的“正副会长”包括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经2013年12月 6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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