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文件
温市监商[2015]2号
关于开展第十八届温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延续)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直属分局、经开区局,相关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根据《温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温政令122号)的规定,我市将开展第十八届温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凡在温州市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都可以自愿依法申请认定温州市知名商标。
二、申报范围
拟申请认定的商标应符合《温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及《温州市知名商标认定的基本条件》的规定,依法注册满2年(2012年12月31日前注册)并连续使用;知名度较高的转让商标,转让前已连续使用满2年,受让后使用满1年以上(2011年12月31日前注册,并在2013年12月31日前完成转让)。
在第十五届温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工作中被认定或延续确认的温州市知名商标,现仍符合《温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和《温州市知名商标认定的基本条件》规定的,可申请延续确认。已经被行政认定为驰名商标和浙江省著名商标的,可以不参加温州市知名商标的延续认定工作。
三、申报材料的提交
(一)申请认定温州市知名商标的单位,应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基本情况:
(1)申请人概况、企业发展史;
(2)企业规模、资产、主要经济指标及发展趋势等情况;
(3)商标所指主要商品或服务的生产经营情况;
(4)商品质量和市场信誉、相关公众认知程度等情况;
(5)企业诚信、环境保护、企业用工和社会劳动保障等情况;
(6)商标注册、管理和打假维权、广告宣传等情况。
2、主体合法性证明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有效资格证明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有关材料:
(1)《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加盖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印章确认);
(2)商标实际使用在商品上的商标标识与《商标注册证》上核定的商标图形、文字、商标使用范围、商标持有人相一致的证明材料;
(3)商标最早使用和连续使用的证明材料;
(4)商标在国外、境外注册情况的证明材料。
4、证明该商标宣传、促销工作的有关材料:
即与该商标有关的企业商品广告宣传和企业形象宣传,包括宣传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有关材料。
5、证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知晓程度的有关材料。
(1)商标标注商品产销量同行业排名等有关证明材料;
(2)商标标注商品在国内销售或服务区域及专卖专营网点分布情况证明材料;
(3)商标标注商品出口销售情况证明材料;
(4)反映公众对该商标标注商品知名度、美誉度、信任度的有关证明材料。
6、证明商标受保护记录的有关材料:
(1)企业对商标保护重视程度及商标管理机构、人员和商标管理工作情况的证明材料;
(2)商标被假冒侵权程度和范围及受保护的记录有关证明材料。
7、证明该商标知名的其他证明材料:
(1)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近2年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发展变化情况证明材料(提供近2年所在县(市、区)统计部门盖章的证明材料);
(2)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近2年利润、税收变化情况证明材料(提交税务部门出具近2年的纳税证明文件或每年的完税证明等证明材料);
(3)出口企业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出口创汇情况证明材料;
(4)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质量监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组织的统检、抽检、定期和日常监督检查中的检测结论证明材料(免检产品应提供免检证明);
(5)商标市场信誉与市级以上获奖情况;
(6)属高新技术企业,提供有效证明材料。
8、证明依法承担社会责任的有关材料:
(1)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近2年内没有发生重大劳资纠纷等问题证明材料;
(2)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近2年内没有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证明材料;
(3)严格执行国家和环保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近2年内没有发生重大环保纠纷问题证明材料;
(4)严格执行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近2年内没有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证明材料;
(5)近2年来没有发生重大消费者权益纠纷的证明材料;
(6)申请企业在近2年中捐助社会公益事业的情况;
9、其他相关材料:
申请人根据以上内容,需提供:(1)《温州市知名商标认定申请表》两份,其中一份装订在申请材料中;(2)采用A4型纸,并统一用WORD格式撰写、装订成册的申请材料两份,其中一份由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签署意见后推荐上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3)申报商标标识和《申报商标及XX有限公司简介》的电子文档一份。
(二)申请延续确认温州市知名商标的单位,应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温州市知名商标延续确认申请表》;
2、申请报告;
3、《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申报延续确认商标的《商标证》复印件;
5、原认定的《温州市知名商标证书》复印件;
6、近2年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近2年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发展变化情况证明材料(提供近2年所在地县(市、区)统计部门盖章的证明材料);
7、提交税务部门出具近2年的纳税证明文件或每年的完税证明等证明材料。
8、证明依法承担社会责任的有关材料。
(1)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近2年内没有发生重大劳资纠纷等问题证明材料;
(2)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近2年内没有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证明材料;
(3)严格执行国家和环保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近2年内没有发生重大环保纠纷问题证明材料;
(4)严格执行国家食品安全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近2年内没有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证明材料;
(5)近2年来没有发生重大消费者权益纠纷的证明材料;
9、近2年内广告投入费用清单;
10、其他相关材料。
申请人根据以上内容,需提供:(1)《温州市知名商标延续确认申请表》两份,其中一份装订在申请材料中;(2)采用A4型纸,并统一用WORD格式撰写、装订成册的申请材料两份,其中一份由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签署意见后推荐上报市市场监管局;(3)申报商标标识的电子文档一份。
(三)被暂缓重新申请延续确认温州市知名商标的单位,应提交的申请材料为2014年被暂缓期间的相关证明材料和其它延续确认需要的材料。
四、工作安排
(一)2015年5月,参加新认定和延续确认的商标注册人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上报申请材料。商标注册人可通过温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www.wenzhou315.gov.cn)下载有关表格或到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局)领取,并提交证明材料。
(二)2015年6月25日前,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经过初审的申报材料和新认定、延续确认企业的汇总表上报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商标监督管理处。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依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审核并组织认定。
五、工作要求
(一)各地要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严格按照《温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温州市知名商标认定的基本条件》和《温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工作程序》的规定,组织开展第十八届温州市知名商标的申报、受理及推荐工作。
(二)要引导帮助企业开发资源,市级知名商标的认定向信息、环保、健康、旅游、时尚、金融、高端装备制造等七大产业小微企业实行政策倾斜,重点打造具有竞争力和影响力的小微企业知名商标。
(三)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时要严格把关、统一上报。没有正当理由,申报材料的内容一般不得缺少,尤其需要注意的是有关证明文件的表述不能含糊不清,不能用“百强”、“名列前茅”等来表述其排名。
(四)向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推荐的商标须以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文的形式,列单排序上报。
(五)请各地仔细核对认领需延续确认的市知名商标(附件七、八),并及时通知相关单位。申报续认市知名商标的,需填写延续确认申请表格并提交延续确认申请材料。如相关企业、单位对需要延续确认的市知名商标,不再申请延续确认的,需说明原因并向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书面报告。
附件:1、温州市知名商标认定申请表
2、温州市知名商标延续确认申请表
3、2014年度被暂缓延续确认2015年重新延续确认申请表
4、申请认定第十八届温州市知名商标汇总表
5、申请延续确认第十八届温州市知名商标汇总表
6、2014年度暂缓延续确认2015年度重新延续确认汇总表
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5年4月28日